工程機械租賃,比如出租挖掘機、吊車。
由于需要會操作的司機,工程機械租賃一般都是“帶人租賃”,即出租人在出租挖掘機、吊車等機械時,一并提供操作的司機。通常還會約定每天工作8小時,超時后按臺班時間另外計費。
為什么要注意“帶人租賃”?
舉例說明。甲方承包了某項目,需要挖掘機作業,因而向乙方承租挖掘機,乙方配套提供司機。乙方按照約定將挖掘機送到指定的地點后,甲方由于發包方的原因遲遲未開工。三個月后,乙方提出解除租賃合同,并要求甲方支付三個月的租金。甲方認為乙方沒有做工,拒絕支付費用。
甲方是否應當支付租金?
有的法院認為,雙方簽訂的是租賃合同,乙方已經將挖掘機交付給甲方,所以甲方應當支付租金。有的法院則認為,雖然合同名稱為租賃合同,但挖掘機一直由乙方支配和使用,且雙方還約定按工作量支付人工費,因此雙方實際是承攬關系。乙方未完成工作,甲方無需支付報酬。
鑒于存在爭議,出租人更應該防范風險。我認為,首先,合同應該盡量明確雙方是租賃關系。至于超時的人工費,可考慮其他方式計費或者另做約定。其次,應考慮到搬運和停工的情況,約定情況發生時如何處理,誰承擔費用。最后,約定管轄時盡量選擇比較近且傾向于支持租賃關系的法院。
如果沒有做好預防措施,承租人又拒絕支付租金,建議盡快撤場,及時止損。當然,撤場時應該固定證據,以便日后起訴時能夠證明撤場時間。